仙桃又依梦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进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FYBFX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青鱼湖大道30号(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130号
经查,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罗进平与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从事服装经营的老客户李茂胜(联系电话:191****1666)口头商定了生产一批“北面”棉服(每件收购价60元,数量在1100件左右)的购销合同后,在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金昌辅料市场二楼店铺,找到了一家店面不起眼的暗里卖“北面”棉服商标全套标识的店铺。在这家店铺购买的全套“北面”商标标识面辅料,包括带刺绣“北面”商标的前后托肩裁片每件5.7元,拉链及吊牌每件3元,领标、洗水标、袖扣、刺毛、橡筋、织带、帽子猫眼每件3.9元,合计每套12.6元。当时店家只愿意收现金,也不愿意留下销售凭证和联系方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罗进平购进了1130套,应付现金14238元,去掉零头,支付了现金14200元,没有购货凭证。因为这家店店面不起眼,以至于当事人被我局查获后再次到汉正街金昌辅料市场二楼找这家店铺时,已经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家了,问了几家可能的店铺,因为没凭证,别人都不承认。当事人购进上述“北面”棉服商标标识面辅料1130套后,利用其前期订单未做完的面、里料在其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青鱼湖大道30号的生产厂房内进行“北面”棉服的生产。每件“北面”棉服用料:面布1.5米,单价12元/米,1.5米x12元/米=18元;里布1.5米,3元/米,1.5米x3元/米=4.5元;无纺布双层衬里3米,1元/米,1米x3元/米=3元;填充棉400克,1.125元/100克,400克x1.125元/100克=4.5元,合计每件“北面”棉服用当事人库存原料18元+4.5元+3元+4.5元=30元,再加上购买的“北面”棉服商标标识面辅料每件用1套12.6元,这样每件“北面”棉服原辅料30元+12.6元=42.6元。每件“北面”棉服已完成的裁片、缝纫打围、充棉、缝纫成件、后处理包装的加工费合计12元。每件成品“北面”棉衣成本42.6元+12元=54.6元。这批服装有1130件,共计生产成本54.6元/件x1130件=61698元。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生产完这批“北面”棉服后联系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从事服装经营的老客户李茂胜(联系电话:191****1666)收货,未能如期出货,将这批货就库存在当事人工厂。办案人员在电话联系李茂胜调查时,李茂胜对上述“北面”口头购销协议未予认可。在2025年春节放假前当事人将5件“北面”棉服卖给了3名员工,每件60元,付款方式是扣的他们的工资,合计5件x60元/件=300元。当事人余下的1125件“北面”棉服于2025年2月1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查获。2025年2月24日,“北面”商标注册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代理人威富服饰(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商标市场维护代理人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结论为:经公司鉴定,该批次商品确认为系假冒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THENORTHFACEAPPARELCORP.)商标权/侵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THENORTHFACEAPPARELCORP.)商标权的产品。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THENORTHFACEAPPARELCORP)从未委托上述有关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出售、储存或出口标有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THENORTHFACEAPPARELCORP.)注册商标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和成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1130件“北面”棉服的经营额按照每件卖价60元计算合计为1130件x60元/件=67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侵犯“THENORTH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侵犯“THENORTH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服1125件;3、对当事人生产侵犯“THENORTH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服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1700元,上缴国库。
1017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