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陈金润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金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2MA6J89YBX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三都县普安镇(流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4]1006号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3日的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关于移交陈金润销售假药案的函》(三森公函〔2024〕11号)1份,证明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交陈金润销售假药案给我局的情况。 2.2024年5月6日的《关于调取有关案件材料的函》(三市监函〔2024〕10号)1份和《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案件移送清单》1份,证明 我局收到诉讼文书卷16页(复印件)、证据材料卷190页(复印件)及涉案药品(铁罐封存)的情况。 3.2023年5月29日、6月1日和6月9日讯问笔录各1份(复印件),共计22页,证明当事人分6次从曾庆强处采购涉案药品共计9000包,违法所得3000元等情况。 4.2023年6月9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复印件)、2023年6月9日《现金交款单》(中国建设银行,流水号:103002105186275405433981)1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3000元被扣押的情况。 5.2023年4月7日《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商请对涉案药品进行认定的函>的复函》1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曾庆强处采购的涉案药品被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情况。 6.2023年6月1日三都县公安局调取当事人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022年7月31日至2023年5月29日)52页(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曾庆强处分批次采购涉案药品6次,支付6000元即涉案货值金额6000元的情况。 7.2023年6月1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三公(森)扣字〔2023〕81号)复印件1份及《扣押清单》复印件1份,2023年6月5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三公(森)扣字〔2023〕83号)复印件1份及《扣押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被扣押共计14包的情况。 8.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8月20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采购及销售假药的情况。 9.2024年5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其具备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10.2024年5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属个体工商户的情况。 11.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三年内无违法行为的事实。 12.2024年6月20日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了解陈金润及家庭相关情况的函》(三市监函〔2024〕19号)1份、2024年6月20日三都水族自治县普安镇交梨村村民居委会出具的《陈金润及其家庭基本情况的证明》1份及证据提取单1份(走访图片、陈金润住院证明等),证明当事人家庭吃、穿、住、医疗基本有保障以及当事人身体欠佳的情况。 13.《贵州省天柱县人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2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