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家家福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勇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02MA7ALWMW2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小平阳街(原屠宰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4〕328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7月22日、8月20日、9月4日、2024年2月6日、4月21日从来宾市兴宾区开创食品经营部共购进70包“名嘴1哥红烧素肉卷”,其包装标识为品名:名嘴1哥红烧素肉卷(调味面制品),产品标准:Q/HBXG0003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2900400028,保质期:150天,受委托方:湖北贤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特贤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为3.2元/包。由于当事人疏忽,未能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上述“名嘴1哥红烧素肉卷”,导致当事人于2024 年 4 月26日售出1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9日的“名嘴1哥红烧素肉卷”,已超过保质期30天,销售单价为4.5元/包,货值金额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5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止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止至调查终结时,未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出现身体不适的反映。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5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4.5元。
1000.00元
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2
兴市监处罚〔2023〕140016号
现查明,被抽检的豆芽系当事人于2023年08月28日从宾阳县黎塘农贸市场北通道青菜行1号张小兰经营部购进的。该批次豆芽共购进15kg,购进价格是2.2元/kg,销售单价是3.16元/kg。上述豆芽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并签发《检验报告》(NO:G23-T20715),食品名称:豆芽;检验项目:铅(以pb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等5项。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10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豆芽已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豆芽的货值金额为47.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一般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说’计算,既不扣除成本”的答复,核定该案违法所得为47.4元。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不合格豆芽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信息及购进票据,但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和快速检测记录。
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立即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7.4元;
3、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47.4元。
2000.00元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