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城铁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紫薇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01MA0N3PQN6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盟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西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4
(2024)内2224民初2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吕**
乌兰浩特市城铁运输有限公司
突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2
(2024)内22民终17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30
(2024)内22民终17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乌兰浩特市城铁运输有限公司
彰武县新金鼎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7-02
(2024)内22民终17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乌兰浩特市城铁运输有限公司
彰武县新金鼎运输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5-09
(2023)内2222民再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包格日乐、王黎明、王小平
彰武县鑫金鼎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6
2023-02-22
(2023)吉7104财保1号
财产保全
乌兰浩特市城铁运输有限公司、白城市钻石热力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508963.4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11-24
2021-10-22
(2021)吉0106民初61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2277.85元
民事案件
3
2021-09-30
2021-09-10
(2021)吉0106民初49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与孟**、突泉县鑫盛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税稽罚﹝2024﹞6号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兴税稽处〔2024〕6号)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给内蒙古庆业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顶对外虚开发票产生的税款,与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北骏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相互邮寄签订虚假运输合同,并通过对公账户汇款方式汇入资金、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一)增值税及附加1.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248,247.16元。违法事实一:为他人虚开发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你公司向内蒙古庆业物流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8张,不含税金额共17,075,090.33元,税额1,536,537.76元。经购销双方确认,其中96张为虚开发票,不含税金额共9,405,796.92元,税额846,521.89元,价税合计10,252,318.81元。违法事实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河北骏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不含税金额1,560,412.92元,税额140,437.08元,价税合计1,700,850.00元;与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部分真实业务,共取得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6张,不含税金额9,594,757.90元,税额863,528.10元,价税合计10,458,286.00元,由实际控制人王健、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锁峰的指认,其中2021年3月30日开具的1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194130发票号码:10031890、10031891、10031892、10031893、10031894、10031895、10031896、10031897、10031898、10031899、10031900、10031955),不含税金额1,197,889.92元,税额107,810.08元,价税合计1,305,700.00元为虚开。以上发票已全部入账并于开票当月认证抵扣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248,247.16元,其中2021年3月181,207.89元,2022年5月67,039.27元。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 号 )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据此,你公司利用对公账户汇款方式收取资金,回流到对方指定的账户方式向内蒙古庆业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6张,金额9,405,796.92元,税额846,521.89元,价税合计10,252,318.81元,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支付开票费用、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河北骏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张,金额2,758,302.84元,税额248,247.16元,价税合计3,006,550.0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以上两种方式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订)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据此,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
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按偷税处以一倍的罚款,即344,343.64元。
344343.64元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稽查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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