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卫东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082425597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兴隆湾120号2-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6
(2024)渝0107民初14017号
合同纠纷
重庆合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8
(2024)渝0107民初14273号
合同纠纷
重庆合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格泰商务宾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3
2023-08-14
(2023)渝0107民初17113号
劳动争议
黄*
重庆合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4
2022-06-23
(2022)渝0112民初20372号
合同纠纷
重庆合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凯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
2022-05-10
(2022)渝0108民初10944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合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鸥鹏新创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查,当事人重庆合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维保单位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商场签订了《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框架协议》(签订日期:2024年1月16日,有效期三年)。2025年08月19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对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商场的所有扶梯开展了维保工作。维保人员在进行维保的时候,未对所有扶梯的扶手带认真检查,仅是抽查了几条扶手带,并未注意到扶手带上产生的裂痕已无法达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中要求的扶手带单一开裂处最大裂纹宽度不大于3mm的要求,且在维保时未及时注意到1#电梯(设备代码:30205001022004090014)还存在未规范设置封闭防护挡板及未设置防爬装置的问题。因此,维保人员在维保中过后未告知使用单位扶梯存在问题,且将维保结果均标注为正常。2025年08月26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维保单位为重庆合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位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商场的自动扶梯进行了定期检验。2025年08月26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11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310-500102-200409-02753F-2025、3310-500102-200409-02754F-2025、3310-500102-200409-02755F-2025、3310-500102-200409-02756F-2025、3310-500102-200409-02757F-2025、3310-500102-200409-02758F-2025、3310-500102-200409-02759F-2025、3310-500102-200409-02760F-2025、3310-500102-200409-02761F-2025、3310-500102-200409-02762F-2025、3310-500102-200409-02763F-2025),报告中均注明:本次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扶手带有严重磨损,扶手带单一开裂处最大裂纹宽度不应大于3mm,不符合检规A2.2.3.1(1)项,本次检验不合格。其中报告编号为:3310-500102-200409-02753F-2025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报告》还存在有下列问题:1、与相邻的电梯有交叉未设置垂直固定、无锐利边缘的封闭防护挡板,不符合检规A2.2.2.5项;2、人员能够爬上外盖板并且存在跌落风险,未设置防爬装置,不符合A2.2.3.3项。截止2025年10月14日,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商场所有涉事扶梯均整改完毕,均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针对当事人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该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2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重庆合芝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2082425597W,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当事人登记住所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兴隆湾120号2-4号,现主要从事电梯安装、维护保养等经营活动。2025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766号香海驿小区,对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调取6-1#电梯2025年8月18日、8-2电梯2025年8月24日维保期间的监控视频,发现以下问题:当事人维保人员周小龙未到6-1#电梯、8-2电梯底坑,未在底坑内进行维保作业,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经调查,上述检查中被发现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2部电梯(编号6-1#,注册代码:31105001122025076767、编码:322718;编号8-2,注册代码:31105001122025076760、编码:322711),在本局登记的使用单位是重庆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1日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香海驿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电梯更新施工合同》,据合同中的约定,自2024年4月起至2029年4月止,此2部被检查电梯的维护、保养由当事人负责。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分别调取6-1#电梯2025年8月18日当日、8-2电梯2025年8月24日调去的监控记录和子维保记录,当事人维保人员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的具体情况和细节为:1、编码322718的电梯:2025.8.1800:00:01-2025.8.1823:59:59期间,未见维保人员周小龙未到梯底坑,未见任何人员底坑内进行维保作业,维保结果显示正常。2、编码322711的电梯:2025.8.2400:00:01-2025.8.2423:59:59期间,未见维保人员周小龙未到梯底坑,未见任何人员底坑内进行维保作业,维保结果显示正常。依此,当事人在制度上落实不规范,管理不当,定人定责缺失,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和流程进行作业,未做到全程闭环,在未进行全程作业的情况下维保记录依然显示正常,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2部电梯正处于使用环节。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渝北市监特令〔2025〕第51号),由当事人业务经理王鹏签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8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