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丰和饮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绍飘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4MA487NY5X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5〕211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75元;
二、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没合计5750元。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