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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五棵树佳味香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会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P64A2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五棵树镇原弘博商都北门西数1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4〕1237号
榆树市五棵树佳味香熟食店,负责人魏会萍,经营范围:熟食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该店位于五棵树镇原弘博商都北门西数1号底商。当事人自2024年2月19日以来,未对所售熟食进行明码标价,未建立销货台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查验制度记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已改正,当事人未对所售熟食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2024年3月11日我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五棵树镇原弘博商都北门西数1号底商的榆树市五棵树佳味香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全程有该店负责人陪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所售熟食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3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责令改正到期后仍未对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我所研究:建议处罚款人民币两千元。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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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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