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中康德佑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丽琼注册资本:56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KM1DH7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道雄楚大道938号洪福家园2栋1层01室-1、2层01室(一照多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卫医罚﹝2025﹞020号
武汉中康德佑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5日为未成年人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期间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1、警告,2、罚款人民币49000元
49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5-07-28
2
洪卫传罚﹝2024﹞067号
武汉中康德佑中医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7月16日产生的污水,经武汉市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检测,结论为该次检测除污水粪大肠菌群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外,其余项目结果均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要求,存在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行为。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10-28
3
硚市监处罚﹝2024﹞156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家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当事人于2023年5月与谭瑶个人口头商定,由谭瑶介绍人员到当事人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为228元/人、195元/人两种项目标准,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依商定向谭瑶支付“介绍费”,分别对应支付“介绍费”135元/人、122元/人,双方未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实际实施项目共三种:228元/人返135元、195元/人返122元、188元/人返118元。2023年5月至7月,当事人共接受谭瑶介绍的507名人员进行体检,其中228元/人项目203人,195元/人项目289人,188元/人项目15人。当事人收取体检费共计105459元。当事人分6次以现金的形式向谭瑶支付了“介绍费”,分别为:2023年6月22日以“交王院(6.16-6.18)”的备注现金支付1215元;2023年6月23日以“交曹5.9-6.15”的备注现金支付1770元;2023年6月28日以“(6.19-6.25)”的备注从医院股东“王又文”的账户中现金支付20520元;2023年7月5日以“6.26-7.2差旅费、餐费、交通费”的备注从公司现金账目中支付了23382元;2023年7月13日以“7.3-7.9报销差旅费,交通费,餐费”的名义从医院股东“王又文”的账户中现金支付11685元;2023年8月15日以“交王总-门诊”的备注从公司现金账目中支付5900元,当事人向谭瑶支付“介绍费”共计64472元。本案中,体检项目三种套餐价格分别为228元、195元、188元,检验检测使用试剂、耗材及委托检验等成本分别对应为70元、30元、30元,体检成本共计23330元。医疗机构诊疗项目属免税范畴,无税费扣除项,按照“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的法律原则,不能通过违法行为从中获利,追缴违法所得的内在价值在于剥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利益,同时,兼顾公平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核定违法所得为17657元。2024年1月22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受贿人谭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4472元。
综上,当事人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657元;2、罚款200000元。罚没款共计217657元。
200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4
武卫医罚﹝2023﹞249号
武汉德佑中医医院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0元。
11000.00元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