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九龙液化气储配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天峰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6MA72HY0N5C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 县新宁镇任堡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住建罚决(2023)05号
2023年9月26日县燃气办对我县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宁县九龙液化气储配站存在企业罐区储罐无超液位报警装置(重大危险源),10月8日燃气办对该企业罐区储罐无超液位报警装置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发现该企业未整改。10月12日市、县两级联合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对以上问题仍未整改。同时市县两级下发了《燃气安全检查记录》,10月28日县燃气办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发现该企业对以上问题仍未整改。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款: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备有超限报警功能,判定为重大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按时上交罚款
10000.00元
宁县住建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