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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江来钢结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景振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500MAE442L90N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厂房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应急罚(2026)32号
2026年3月12日,新疆江来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车间2名从业人员从事行车维修高处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1、高处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2、特种设备操作工黄斌操作叉车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违规使用叉车货叉升举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不符合本单位《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46-B项“未对3处以上7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2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公司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哈密市应急管理局
2026-04-21
2
﹝伊区﹞应急罚﹝2025﹞61号
1.生产车间内气瓶堆放混乱,无防倾倒装置,且未配备灭火装置,无可燃气体监测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生产车间桥式起重机四处防脱钩装置缺失(1 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叁万元整(人民币 3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06
3
哈高新市监处罚(2025)1号
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与“新疆魏祥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生效。租赁使用一台产品编号为210301005、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27新L00021(23)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新疆江来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并负责租赁使用该特种设备期间定期保养检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确定“新疆江来钢结构有限公司”是租赁使用该特种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单位。该设备最后一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2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2月。检验有效期期满后至2025年3月6日检查当日,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继续使用。当事人实施该违法行为因没有产生直接收益,故无违法所得。
处10000元(一万元)的罚款。
10000.00元
哈密市市监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5-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