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卢锋酒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AWHCG1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八宝镇大路口集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154号
2023年7月3日,本局在你酒厂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存放有“酒精”150桶,当场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给你酒厂送达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松市监强字【2023】3041号)。
2023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酒厂经营场所内调查取证。你酒厂向本局提供了你酒厂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说明了150桶“酒精”的原材料3.225吨食用酒精是通过货运司机向河南汉永酒精有限公司购买的。你又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河南汉永酒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该公司食用酒精的检验合格报告(该酒精酒精度96.2g/L),但无法提供食用酒精的购进票据和进货台账,并于当日给你酒厂下达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字【2023】11061号)。
2023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委托松滋市公共检测中心对你酒厂经营场所内的150桶“酒精”以及成品白酒进行抽样检测。其中100桶,经检验为“食用酒精”,酒精度数≥95.0;剩余50桶,经检验,酒精度数项目不符合GB 31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剩余50桶酒精以下简称不符合标准酒精),酒精度为93.4g/L低于标准最低要求95g/L,可以证明该酒精经过你酒厂勾兑。2023年7月19日,本局依法向你酒厂送达了编号为No:SY2023ZF0010和No:SY2023ZF0011号检验报告。你酒厂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不符合标标准酒精50桶是自己勾兑了桶装纯净水,导致酒精度数偏低。
经查,你酒厂在2023年4月12日于通过送货司机向河南汉永酒精有限公司购买3.225吨食用酒精(购进价格6500元/每吨,购进数量150桶,每桶重量43斤,货值金额共计20962.5元)送到松滋市八宝镇你酒厂内,用于勾兑白酒,提高度数,节约粮食成本,生产白酒。你酒厂以现金结算方式,也没有购进票据。上述150桶酒精,其中50桶酒精未勾兑完成为半成品,100桶食用酒精为勾兑的食品原料。
本局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符合标准的酒精50桶;
2、没收用于勾兑生产白酒的原材料食用酒精100桶;
3、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