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清镇市黔润花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飞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81MA7JY44A0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山街道广大城耀晟一期1层(3)1-13、14、15、16、17、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2025]1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7日从清镇市华丰国际物流城24栋15号的“清镇兴隆酒业”购进了标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2瓶(规格:53% Vol,500ml,品种:飞天(带杯),产品喷码:20240604 2023-073 AK012021/20240619 2023-084 AK012086)。2025年6月9日,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证:第3159141)授权使用单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对当事人上述2瓶酒进行辨认(鉴定)并出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瓶“贵州茅台酒”系假冒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侵权商品货值金额为480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9日,投诉人彭笛轩至城东分局反映其于2025年6月7日,在清镇市黔润花生活超市定购的贵州茅台酒2瓶(规格:53% Vol,500ml,品种:飞天(带杯),产品喷码:20240604 2023-073 AK012021/20240619 2023-084 AK012086)疑似为“假酒”,证明了本案来源。 2.2025年6月9日,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清镇市黔润花生活超市的《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清市监检鉴结〔2025〕城东060901号)1份,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经鉴定非贵州茅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已没有该批次贵州茅台酒销售的事实。 3.2025年6月9日,消费者彭笛轩向我局提交的《财务保管委托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保管的事实。 4.2025年6月9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证:第3159141)授权使用单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出具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1份,证明涉案2瓶贵州茅台酒不是上述生产厂家生产(包装)的事实。 5.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清镇市黔润花生活超市经营者何飞艳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了标有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酒,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为4800元的事实。 6.2025年6月9日,我局接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商标注册证(第3159141号)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商标使用、鉴定授权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单位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辨认(鉴定)人身份属实的事实。 7.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清镇市黔润花生活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何飞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8.2025年7月16,我局执
警告#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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