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林家日用百货商城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尤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4MACFARJT9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通江路47观江国际商场二楼电梯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河市监处罚[2024]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办理营业执照,在饶河县饶河镇通江路47观江国际商场二楼电梯东侧经营日用百货,2024年春节前购进晴小妹牌袜子20双。其中一种袜子数量10双印有图形标识,该标志与彪马欧洲公司在2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570147号商标标识相同,致使两者容易发生混淆和误认;另外一种袜子数量10双印有英文字母,该标志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25类商品上注册的第6907338号商标标识相同,致使两者容易发生混淆和误认。两款袜子售价均为5元4双(1.25元/双)。截止到案发日止,两款袜子各售出7双,库存各3双,非法经营金额25元,违法所得3.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和代理资格。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经营情况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6、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经营情况及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7、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站下载的被侵权人注册商标信息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的侵权事实。
以上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