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金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进儒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2352534153B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庆化大道(陇东汽车城2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2
(2021)闽02民初190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庆阳金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一罚﹝2026﹞17号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违法事实:你公司2022-2024年未足额申报向个人提供维修服务时同步销售的配件收入67163.91元;2022-2024年未足额申报向个人提供保养服务时同步销售精品耗材未开票收入57971.25元,以上共造成少缴增值税16267.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9.36元、教育费附加244.01元、地方教育附加162.68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甘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甘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少记收入,造成少缴税款。(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违法事实:你公司法人范进儒租用张宝奎自有钢结构房屋用于企业日常经营,租期为201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房屋坐落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延伸段路东侧,占地面积600平方米,属于城市七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6元/平方米,自2016年1月1日起由你公司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24年下半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900.00元(600*6*0.5*0.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1〕20号)附件《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七级土地6元/平方米。”;《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印花税违法事实:你公司2022-2024年未足额申报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52.76元,租赁合同印花税8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你公司2022-2024年未足额申报未开票收入,导致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9154.31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2.配件销售未开票明细统计表;3.维修工单复印件、维修配件发料单复印件;4.租赁合同复印件、2022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证明复印件;5.财产保险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6.企业基础信息资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复印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16267.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9.36元、印花税852.76元、企业所得税19154.31元,共计36844.04元处以50%的罚款18422.02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24年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900.00元处以50%的罚款450.00元。
18872.02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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