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常六商贸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兴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8UQBN4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王城镇王城社区昆水路5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19号
1、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17年3月1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徐兴云为经营者,其丈夫为常顺勇(常六),日常由其姨夫暨员工贾大军等人员驾驶车辆下乡推销饮料、白酒等副食商品(贾大军送货车牌号为鄂F82L26的蓝色东风箱式小货车)。据当事人陈述,2026年1月28日,其员工贾大军驾驶车辆以480元/箱的价格向个体工商户谢理伦销售了10箱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谢理伦通过微信支付酒款4800元(收款人孙永英为当事人母亲,该收款码实为当事人使用),但辩称销售给谢理伦的不是涉案白云边白酒,而是正品白云边白酒。言外之意:谢理伦在说谎,栽赃陷害当事人。
2、谢理伦提供了当事人销售该批白酒的送货单(NO:0046054)1张;向当事人购买该批白酒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账单截图各1张;谢理伦为区别供货来源,在该批次酒箱上标注了“常”字,意为涉案产品采购于当事人(常六商贸部);调查期间谢理伦向执法人员陈述“2026年4月8日,常顺勇(常六)到其家中,以现金形式向其退还10箱涉案白云边白酒货款5000元。”
3、当事人曾于2025年2月27日从枣阳久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关联公司--枣阳市厚臻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马宇恒处购进21箱零2瓶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买20箱送1箱零2瓶,产品批号:2025-01-04-J),购进价格为550元/箱,支付酒款11000元(均价515.625元/箱,单价85.9375元/瓶)。但是,当事人向谢理伦销售的同规格白酒的价格却为480元/箱。
4、当事人存放于王城镇仓库内的2箱42度12年“白云边?”白酒(正品),物流码分别为:13424570527841087459、13424350347816398906,经核查,当事人从枣阳市厚臻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所有白酒箱码,均未包含上述2箱正品白酒箱码,与当事人陈述其销售的白云边白酒均是从枣阳市久顺公司购进的事实不符,当事人不仅虚假陈述且其经营的“白云边?”白酒客观实际存在多种进购渠道。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及《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之规定,本局将当事人销售给谢理伦的10箱12年“白云边?”白酒作为涉案白酒,计算违法经营额为48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二次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42°12年陈酿白云边白酒36瓶;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