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鑫派重庆鸡公煲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姚婷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1MA1B2JHC8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绥芬河市光华路西,文化街北,龙江商联大厦62幢1层01,1层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市监罚字[2024]45号
经查,绥芬河市鑫派重庆鸡公煲店于2019年由姚婷婷和张春雷夫妻俩共同经营,并于2024年5月26日重新装修后,夫妻二人想将店铺发展为加盟连锁的形式,由于店铺名称为绥芬河市鑫派重庆鸡公煲就找人设计制作了“重庆鸡公煲®”牌匾,在没有申请“重庆鸡公煲”为注册商标且没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使用“重庆鸡公煲®”作为牌匾开始营业,经营额为35298元。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为认定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绥芬河市鑫派重庆鸡公煲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及经营者与委托人关系。
2、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及冒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
3、店铺经营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额为人民币35298.00元,不足五万元。
4、牌匾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整改完成。
5、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检索图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未提交过注册申请“重庆鸡公煲”的操作。
6、装修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在5月份期间存在装修店面行为。
以上证据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