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尊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CJEND40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铁机村九阳轩3栋4单元1-2层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4〕164号
经查明,2024年0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42度十二年“白云边”白酒2瓶、42度十五年“白云边”白酒43瓶、45度二十年“白云边”白酒18瓶待售,共计63瓶。当事人称涉案“白云边”酒是他人上门兜售的,无购进票据,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信息。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资质、进货凭证等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字〔2024〕05-0304-1号)。
另查明,“白云边”注册商标注册号:第 5576721 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委托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案涉商品进行辨认,现场出具《产品辨认证明书》“0001795”,辨认意见为上述案涉商品的防伪标识、包装材料与正品不符,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委托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上述辨认结果无异议。
上述涉案 “白云边”白酒合计63 瓶,尚未对外销售,标示销售价格为:42度十二年“白云边”酒118元/瓶、42度十五年“白云边”酒193元/瓶、45度二十年“白云边”酒458元/瓶,至今还未售出。按商品标价计算总价值1677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为16779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销毁侵权的42度十二年“白云边”酒2瓶、42度十五年“白云边”酒43瓶、45度二十年“白云边”酒18瓶;
3、罚款人民币16779元。
16779.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