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爱眼视力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培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3MA0KNPQA6L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云步商业街5号楼1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潞州市监处﹝2023﹞95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收集了以下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证据一:2023年3月13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检查情况。证据二:2023年4月6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自家商铺上标注‘进口眼镜’,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证据四:当事人提供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违法广告及技术服务费为500元的事实。证据五: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签字,具有真实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因此我局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对我局收集的定案证据发表异议。
罚款0.15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0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