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九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骆建锋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092810421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开元社区(大唐庵自然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4
人事争议
陈*
第一仲裁庭,诸暨市九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
2022-03-03
人事争议
陈*
第一仲裁庭,诸暨市九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1-27
申请公示催告
诸暨市九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九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公示催告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安应急罚决﹝2024﹞第000027号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8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汾口镇某项目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警告。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淳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