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鄂城区洪贞文水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贞文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7GBXMN2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蟠龙水产品批发市场6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53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1月26日,主要经营水产品。2026年5月9日当事人从武汉白沙大沙同兴渔行购进上述批次白鲢鱼,一共购进该批次白鲢鱼552.5斤,3.3元/斤,合计1835元(包含过磅费用)。2026年5月1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鲢鱼和白鲢鱼养殖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白鲢鱼中丁香酚项目实测值为0.0215m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的规定,鲜水产(09.01)不得添加丁香酚,当事人销售的白鲢鱼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属于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物质的食品。在购进上述白鲢鱼后,当事人以3.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合计1929元。故本案货值金额合计1929元,违法所得为94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鲢鱼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经营执照资质和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4元,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94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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