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东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艺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0MA17NGPN1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明新村26号楼4号网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不罚【2023】020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从临江市酒海飘香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4-01-14批次不合格苞米香白酒4瓶,每瓶500ml。进货价格15元/瓶,以25元/瓶的销售价格摆放在当事人处销售,后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发时止,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给抽检单位,货值金额100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苞米香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
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于2015年购进4瓶不合格白酒,虽在店内摆放销售,但始终未销售给消费者,并于2023年8月16日全部销售给抽检机构抽样检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和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