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中川涂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仕庆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8240921211750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苍溪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紫云工业园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7
(2022)川0824民初20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苍溪县中川涂料有限公司
四川匠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苍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68号
因当事人涉嫌在生产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局于2025年8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何斌、文劲松办案人员。本案现已调查终结,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成立日期为2014年01月24日,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0921211750;名称:苍溪县中川涂料有限公司;经营者:何仕庆;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苍溪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紫云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墙漆及乳胶漆(不含危险化学品)、保温砂浆、腻子生产、销售;建材、喷涂设备销售。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04月08日,在省局组织的省级监督抽查行动中,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抽样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生产的墙得丽抗污自洁外墙漆(生产日期:20250316,规格型号25kg/桶)(以下简称外墙漆)进行抽样检测,并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编号为“ASHA225Z00838”的《检验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抽样产品透水性项目实测值为“3.3ml”,不符合标准指标“≤1.4ml”,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透水性项目不符合GB/T9755-2014《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标准,依据四川省建筑涂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7月31日,本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8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库房中存放有10桶上述抽检批次的外墙漆,其中9桶未开封,1桶已开封,现场称重剩余19kg,执法人员对上述外墙漆实施了扣押。同时核实,你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已通过EMS收到由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向你公司邮寄送达的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检验结论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你公司涉嫌存在生产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生产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你公司主要从事墙漆及乳胶漆生产经营活动,上述涉案批次外墙漆系定制产品。系何某于2025年3月15日定制,定制数量为10桶,规格型号为25kg/桶,价格为160元/桶。你公司依据定单于2025年3月16日生产上述外墙漆10桶,生产后存放于库房内待取。2025年4月8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依法对该批次外墙漆进行抽样,抽取样品6kg(检样、备样各3kg,未收取样品费),剩余9桶零19kg未进行销售。因该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你公司向定制商何某作退货处理。经核算,上述不合格外墙漆货值金额为160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信息;2.案件线索处理单1份:证明本案违法线索来源情况;3.产品质量监督查/复查通知书(川市监省抽(S)2025003120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202503310356)、《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SHA225Z0083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川市监省抽2025003120号)各1份,当事人签收截图1张:证明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外墙漆实施监督抽检,样品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以及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4.2025年8月21日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9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现场检查基本情况;5.《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不合格外墙漆实施扣押的事实;6.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份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及受委托事项;7.2024年8月2日对熊光贵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提供的车间生产统计表及生产通知单、出库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陈述上述涉案外墙漆的生产时间、数量及销售价格等事实。案件性质:当事人在生产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产品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12号)相关规定,本案行政处罚裁量总分评分为1分,为从轻处罚阶次。依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罚款数额320+(最高罚款数额960-最低罚款数额320)×裁量总分1÷10,本案罚款数额为1200元。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1.一、一、没收不合格墙得丽抗污自洁外墙漆9桶零19kg;2.罚款1200元。
一、没收不合格墙得丽抗污自洁外墙漆9桶零19kg;二、罚款1200元。
1200.00元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