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林口县林口镇焕发美发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明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B996N9Y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林口镇海洋小区15号楼40号门市(金沟商贸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基本信息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商的证照复印件及产品检测报告资料复印件,证明生产商相关资质及产品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当事人从事美发服务应严格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而当事人在经营使用化妆品过程中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进货票据及凭证,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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