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西岭琻盛福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远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7K3MB8X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天城镇沿河路392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3〕92号
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从武汉市美依佳纸业有限公司以4.87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型号:50只/袋 250ml/只“航空杯”1030袋,购进后以7.5元/袋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5016.10元。2022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福满庭炫彩纸杯”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GD202212119《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感官指标不符合GB/T 27590-2011《纸杯》标准,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已将涉案食品相关产品销售完毕,获利2708.9元,违法所得2708.9元。
当事人:张远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23MA7K3MB8XK
经营场所:崇阳县天城镇沿河路392号
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6302080036
2022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崇阳县天城镇沿河路392号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福满庭炫彩纸杯”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GD202212119《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感官指标不符合GB/T 27590-2011《纸杯》标准,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同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库存上述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2月8日,经报县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从武汉市美依佳纸业有限公司以4.87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型号:50只/袋 250ml/只“航空杯”1030袋,购进后以7.5元/袋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5016.10元。2022年1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福满庭炫彩纸杯”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上述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GD202212119《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感官指标不符合GB/T 27590-2011《纸杯》标准,不合格。同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已将涉案食品相关产品销售完毕,获利2708.9元,违法所得2708.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相关产品的现场及库存的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对当事人抽检及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物品摆放状况;
证据三:《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相关产品的检验结论;
证据四:《商品调拨单》单据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品名、单位、数量、进价、进价金额等情况;
证据五:销售单据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相关产品的品
32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