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翔达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志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622MA67UHBC2P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经济开发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17
(2021)京0112民初433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柏香品胜商贸有限公司
广安翔达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翔达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5〕120号
1.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1日从农户王仁清处购进的干辣椒原料,因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在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时未能及时提供农户的身份信息。后经过查找出了农户身份信息,并于2025年06月26日对该批次干辣椒进行了送检,经检验该批次辣椒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与污染物限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故认定当事上述行为无违法行为。\n2.在生产企业体系检查时,通过对当事人2025年1月18日生产的香辣鸡翅香辣味产品配料记录中的食品添加剂用量进行计算,得知鸡翅原料210kg,其他配料26.3kg,同批次卤水260kg,使用最大量计入,共计496.3kg,添加脱氢乙酸钠260g,山梨酸钾34g,同类添加剂比例之和为1.96,不符合GB 2760标准中同一功能防腐剂在混合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的规定;因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还需要卤制浸泡,不是所有防腐剂都能浸入到食品中。根据2025年05月24日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送检,检验结论该食品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0.316≤1,单项结论为符合。故认定当事人2025年1月18日所生产的香辣鸡翅香辣味产品无违法行为;\n3.在资料检查时发现所执行的GB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标准已过期,不是现行有效的标准。是因为办公室人员没及时完善纸质资料所致,但是该公司在实际生产中是严格按照GB478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标准执行。根据2025年05月08日该公司生产的麻辣鸭翅的检验报告,其菌落总数符合要求。但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律法规定认识不足,造成了该公司2025年 04月19日生产的味巴食小面调料麻辣味(半固体(酱)调味料)、2025年03月14日生产的味巴食50g重庆牛油火锅底料(固体调味料)均无出厂检验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以及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认定构成食品生产者未对成品进行出厂检验的行为;\n4.当事人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厂长王伟无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认定构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
综上,责令当事人广安翔达食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建议合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0.00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2
广武市监处﹝2024﹞51162224000269号
1.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2024-03-12批次的怪味鸭经复检,测得铬残留量为1.36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肉制品中铬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mg/kg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认定构成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2.当事人生产2024-03-12批次怪味鸭的出厂检验的菌落总数合格,且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03FS060243中菌落总数也是合格,经过当事人委托其二级经销商新正禹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排查,该经销商声明经排查是由于零售环节贮存环境高温至菌落总数超标,综上,认定涉案怪味鸭菌落总数超标是产品出厂后销售环节贮存不当导致;3.2024-03-24批次冷吃鸡翅椒香味经复检,复检铬项目符合GB2762-2022要求,复检结论为合格;4.当事人生产2024-03-12批次怪味鸭,虽然查验了鸭肉原料的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证明文件,但在使用该鸭肉原料前未对其他理化指标进行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的规定,认定构成食品生产者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行为;5.当事人发现2024-03-12批次怪味鸭格残留量超标后及时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召回32袋涉案产品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履行了食品生产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义务,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后果;6.当事人共生产2024-03-12批次的怪味鸭10件(箱),每件30袋,共300袋,于2024年3月13日以7.2元每袋的出厂价格全部销售给其重庆区域的二级经销商重庆新正禹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认定货值金额2160.0元,涉案产品售出300袋,召回32袋,认定违法所得1929.6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29.6元;3.处罚款贰千一百六十元(2160.00元)。
2160.00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3
广武市监处〔2024〕51162224000175号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0.08208万元,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4
广武市监处〔2023〕51162223000222号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0.0240万元,罚款1.0000万元
10000.00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