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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翔达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志明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1622MA67UHBC2P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经济开发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17
(2021)京0112民初433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柏香品胜商贸有限公司
广安翔达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翔达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武市监处﹝2024﹞51162224000269号
1.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2024-03-12批次的怪味鸭经复检,测得铬残留量为1.36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肉制品中铬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mg/kg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认定构成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2.当事人生产2024-03-12批次怪味鸭的出厂检验的菌落总数合格,且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24-03FS060243中菌落总数也是合格,经过当事人委托其二级经销商新正禹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排查,该经销商声明经排查是由于零售环节贮存环境高温至菌落总数超标,综上,认定涉案怪味鸭菌落总数超标是产品出厂后销售环节贮存不当导致;3.2024-03-24批次冷吃鸡翅椒香味经复检,复检铬项目符合GB2762-2022要求,复检结论为合格;4.当事人生产2024-03-12批次怪味鸭,虽然查验了鸭肉原料的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证明文件,但在使用该鸭肉原料前未对其他理化指标进行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的规定,认定构成食品生产者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行为;5.当事人发现2024-03-12批次怪味鸭格残留量超标后及时启动了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召回32袋涉案产品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履行了食品生产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义务,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后果;6.当事人共生产2024-03-12批次的怪味鸭10件(箱),每件30袋,共300袋,于2024年3月13日以7.2元每袋的出厂价格全部销售给其重庆区域的二级经销商重庆新正禹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认定货值金额2160.0元,涉案产品售出300袋,召回32袋,认定违法所得1929.6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29.6元;3.处罚款贰千一百六十元(2160.00元)。
2160.00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1
2
广武市监处〔2024〕51162224000175号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0.08208万元,罚款0.5000万元
5000.00元
武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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