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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新市镇有根海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伟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1MA2F9K2Y9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德清县新市镇市场西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查,上述抽样不合格的沼虾,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9月15日,从杭州萧山曾坤建水产商行等不同来源购进沼虾后,放置在自己经营场所内以52元/kg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对上述五人的采购行为确认属实,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台账,故可查明的沼虾重量为53.95kg,可查明的货值金额2805元。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38.62平方米;能提供该批次沼虾的杭州萧山曾坤建水产商行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但未在限期内提供采购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当事人已于2025年10月28日在经营场所对上述批次沼虾进行整改,截至整改结束时,未收到有消费者退回的该批次沼虾,也未接到消费者的不良反馈。另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2月2日,因采购食用农产品沼虾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安全相关证明文件、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沼虾,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处罚文书号为德市监处罚〔2024〕1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8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2
德市监处罚〔2024〕153号
经查,当事人确认上述销售行为真实性;确认销售价为58元/kg,销售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称截止2023年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抽样不合格沼虾已全部销售,称除被抽样货物外其它去向已无法查明。可查明的违法所得为400.2元。因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提供供货商信息、采购情况、合格证明等信息,故涉案商品来源、具体数量无法查明。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20日起在经营场所对上述批次沼虾进行召回,截止召回结束时,未收到消费者退回的该批次沼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3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