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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斌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3MA70DYDF9L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横山街道办事处宏安世纪城东门商铺二层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0
(2025)陕08民终1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杜*
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0-27
(2024)陕0803民初29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1
(2024)陕0803民初24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宋**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4
2023-12-20
(2023)陕0803民初31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董**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5
2023-11-22
(2023)陕0803民初34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6
2023-11-20
(2023)陕0803民初34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22
2024-10-28
(2024)陕0803民初29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9-04
2024-09-02
(2024)陕0803民初24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2号
消火栓无水的隐患逾期未整改,存在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宏安世纪城(该小区委托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消火栓无水的隐患逾期未整改,存在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55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横消限字〔2025〕第0127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6〕第0004号)、李斌和曹雪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张、复查照片2张、执法记录仪音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宏安世纪城)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1-07
2
榆市监处罚﹝2025﹞42号
因当事人涉嫌安装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纪振对、张洋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榆林横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MA70DYDF9L,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横山街道办事处宏安世纪城东门商铺二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斌。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水电气计量和收费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由其给用户新安装使用的10块IC卡冷水水表(生产商:山东鲁正电子有限公司;型号SY889-1)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证书。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张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8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从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给用户新安装使用了10块IC卡冷水水表(生产商:山东鲁正电子有限公司;型号SY889-1),该10块IC卡冷水水表均未经首次强制检定。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向榆林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提出上述10块水表的首次强检申请,并于当日取得检定证书(证书编号:LL2025070742j-LL2025070751j),检定结论均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斌、授权委托人张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购买票据、检验报告、更换水表明细各1张,物业服务费专用收据5张,证明当事人安装使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10块IC卡冷水水表的《检定证书》(证书编号:LL2025070742j-LL2025070751j)复印件1份(3页),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每台计量器具罚款150元,罚款总额1500元。
150.00元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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