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禄丰市镜中酒吧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金龙注册资本:1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31MAELTN504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金山古镇59幢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禄处罚〔2026〕129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已构成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类服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酒吧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工作,并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作出行政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叁佰陆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2026年9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楚禄罚告〔2026〕1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类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叁佰陆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类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叁佰陆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6000.00元
禄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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