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金楷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柳成龙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E80W197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交通路15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42号
经查,当事人监利市金楷酒店长期在扬州晶晶日化有限公司采购沐浴露、洗发水等化妆品。涉案化妆品品牌为“伊兰青藤”,桶装容量为25KG。当事人每次各采购桶装20KG,金额各150元。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经查证属实。当事人为方便住客使用,安排工作人员将桶装洗发水、沐浴露通过倾倒或按压方式分装入客房卫生间备用的分装瓶中,供入住客人免费使用。现场检查时,客房内分装瓶上虽印制有原厂固有标识“洗发水”“沐浴露”中文字样,但未标注产品名称、备案人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编号、执行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法定标签信息。分装过程中,当事人未对原产品作任何调配、制作或改变其性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作为宾馆经营者,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当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当事人将大桶化妆品分装后提供给住客使用,分装后的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使用单元)未标注法定标签信息,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鄂药监发〔2024〕43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三)项之规定,适用减轻处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减轻处罚的罚款幅度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