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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玖鲜惠超市沙坪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正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8EY0P5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崇阳县沙坪镇沙坪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5〕86号
2025年4月1日,当事人从咸宁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以34元/箱的价格购进“哇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24箱,购进后以42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同年4月28日,当事人从咸宁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以48元/箱的价格购进“旺仔?牛奶”24箱,购进后以52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采购时均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崇市监责改〔2025〕07-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市监当罚〔2025〕07-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3日,当事人从嘉鱼县小柏副食店分别以9元/件的价格购进“农夫山泉?饮用纯净水”10件,购进后以9.9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以10元/件的价格购进“景田?饮用纯净水”12件,购进后以11.8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改正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2
崇阳市监处罚〔2024〕130号
2024年2月,当事人从咸宁购进“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14件、“辣妹子?桔片爽柑橘罐头”10件,采购时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2024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崇市监责改〔2024〕07-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市监当罚)〔2023〕07-4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3月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从嘉鱼恒洁副食以45元/件的价格购进“娃哈哈?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8件,购进后以5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日以38元/件的价格购进“娃哈哈?木糖醇营养八宝粥”8件,购进后以43.8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改正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2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3
崇阳市监处罚〔2023〕175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22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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