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夏衍 | 注册资本:151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3026226540317J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甘南州碌曲县郎木北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6
合同纠纷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旦**
碌曲县人民法院
2
2025-07-15
(2025)甘3026民初105号
金融借贷纠纷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旦**
碌曲县人民法院
3
2025-05-22
(2025)甘3026民初104号
合同纠纷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加**
碌曲县人民法院
4
2025-05-13
(2025)甘3026民初1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碌曲县人民法院
5
2022-04-28
(2022)甘3026民初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嘉***,斗**
碌曲县人民法院
6
2022-04-27
(2022)甘3026刑初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索***,嘉***
碌曲县人民法院
7
2021-09-17
(2021)甘3026民初109号
人格权纠纷
加**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碌曲县人民法院
8
2019-06-18
(2019)甘3026民初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敏*
碌曲县人民法院
9
2019-06-18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敏*
碌曲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17
(2025)甘3026民初1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旦**
裁判文书
碌曲县人民法院
2
2025-05-29
合同纠纷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旦**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碌曲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8
2023-08-03
(2023)甘3026执恢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某某联社与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6-18
2023-10-17
(2023)甘3026执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某某联社与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6-18
2023-12-12
(2023)甘3026执96号
其他案由
碌曲县某某联社与张**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6-18
2023-12-12
(2023)甘3026执9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某某联社与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6-18
2022-09-07
(2022)甘3026执3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某某联社与卢**、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4-06-18
2022-11-02
(2022)甘3026执恢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某某联社与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06-18
2022-11-17
(2022)甘3026执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某某联社与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4-06-18
2022-09-07
(2022)甘3026执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某某联社与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4-06-18
2022-09-07
(2022)甘3026执恢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某某联社与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3-06-26
2023-06-07
(2023)甘3026执恢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碌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州税稽一罚﹝2026﹞3号
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计算失误少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调整金额计提错误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应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7,619,497.78元,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865,335.80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3,485,437.38元,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970,270.96元。对你单位少缴税款3,445,540.64元处以50%的罚款1,722,770.32元。
1722770.32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1-07
2
甘州税稽一罚﹝2026﹞2号
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计算失误少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调整金额计提错误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应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7,619,497.78元,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865,335.80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3,485,437.38元,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970,270.96元。对你单位少缴税款3,445,540.64元处以50%的罚款1,722,770.32元。
1722770.32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1-06
3
甘州税稽一罚﹝2026﹞1号
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计算失误少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调整金额计提错误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应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7,619,497.78元,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865,335.80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3,485,437.38元,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970,270.96元。对你单位少缴税款3,445,540.64元处以50%的罚款1,722,770.32元。
1722770.32元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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