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安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博一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MAC5C1W13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西北街(九龙城1#楼)11-7-19-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税稽二罚﹝2025﹞21号
偷税
处罚款4,176元
4176.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03
2
庆税稽二罚﹝2025﹞12号
偷税
处罚款1,580元。
158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5-09
3
371329202401155
2024年09月19日 13时27分,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沭县327连接线与长深高速交汇处对车辆皖KW7972/黑EV178超(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郇昌浩15121217110、张安忠15121217053向驾驶员张文献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及检查事项。经调查发现:该车的主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挂车办理了车号为黑EV178超(黄色)的临时牌证,驾驶员出示了其从业资格证;该车所运输货物为机床设备,共计2件,规格大小不一,由上海市运往北京市,运费6500元,货到付款,驾驶员当场未能提供该挂车从事普通货运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查明,该车挂车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力,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林甸县安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号号文件规定,违法程度较轻。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临时牌证复印件、视频资料。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19
4
J370283202400237
2024年06月03日 19时17分,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平度市青岛路与柳州路口南侧处对白鹭驾驶的蒙L64476(黄色)/粤S1150超(其他)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宫辉、宗刚现场向白鹭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白鹭驾驶蒙L64476(黄色)号车牵引的林甸县安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粤S1150超(其他)号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经调查:林甸县安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林甸县安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无陈述、申辩内容,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证据材料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03
5
J371681202400250
2024年04月15日 19时49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邹平市会仙一路顺新商砼附近,对李志锋驾驶的新M69629(黄色)挂车(无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潇凯****、李凯****向李志锋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新M69629(黄色)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从博兴幸福镇到云南省昆明运输发动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对驾驶员和车辆相关证件进行了取证,驾驶员李志锋不能提供该车挂车(无牌)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证据: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经调查认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叁仟元整
300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8
6
J371725202400271
2024年01月18日 11时40分,郓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郓城县郓邑路火车站段对麦麦提艾力艾海提驾驶的新R40660(黄色)、黑EJ744超(其他)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刁望常(****),孙树强(****)向麦麦提艾力艾海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麦麦提艾力艾海提驾驶的新R40660(黄色)、黑EJ744超(其他)从梁山装载一辆翻斗车和一台拖拉机车头后,又在郓城装载一台打捆机一起运输到新疆伊犁,驾驶员提供了牵引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挂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经检查:黑EJ744超(其他)挂车隶属于:林甸县安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为: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挂车核定尺寸:17800*3000*1700,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共同测量车货实际尺寸为:17800*3000*4300,该车辆未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调查,该林甸县安途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货输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货高超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证据: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
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1-19
7
津交2023111544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3-12-18
8
冀晋交罚[2023]0230000300号
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处罚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晋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11-19
9
J371681202300717
2023年11月09日 09时26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邹平市北外环附近,对肖作帅驾驶的鲁CQ1873(黄色)黑ET566超(白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张峰15150717102、孙宝刚15150717019向肖作帅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鲁CQ1873(黄色)黑ET566超(白色)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从潍坊到新疆运输棉被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挂车公司已经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驾驶员不能提供该车挂车黑ET566超(白色)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取证,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驾驶员肖作帅对此无异议。证据:交通执法询问笔录、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现场执法照片、《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经调查认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3-11-13
10
京怀交处罚﹝2020﹞0000810号
有许可使用无证车
有许可使用无证车
1000.00元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