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珀森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信琼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2MA225BEN79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金塘东路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5﹞00325号
现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珀森(由湖州中意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百诗慕(由泰州灵光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等品牌整木制品的经营。2024年5月11日,经举报人与当事人沟通,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当事人为举报人提供整木制品(包括衣柜、橱柜、木门、浴室柜等,约定的柜体用材为新西兰松木),但未注明整木制品的品牌,双方确认的结算总价为11万元(含配件、安装等费用)。之后,举报人向当事人支付预付款10万元。2024年8月4日,双方最终确认整木定制方案,当事人向举报人出具“珀森整木报价明细表”“珀森整木定制(柜类)产品报价”“珀森整木定(门类)产品报价”“珀森整木(厨房)产品报价”等,上述报价材料中,未对柜体板材料的提供方进行特别说明。双方是通过口头方式约定由当事人提供珀森品牌整木制品,但当事人认为约定中不包括柜体板部分,而举报人对此不予认可。 再查明,2024年10月中下旬,当事人将整木制品订单发至泰州灵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光公司),订单主要包括柜类产品、玄关背景的柜门、格栅、见光板、收口条、平板线条、木饰面及室内门、门套等,订单总金额37518元。另外,当事人采购柜体板(材质为新西兰松木)、封边皮等计18752元,交由灵光公司加工,加工费7500元。上述总计64770元。当事人已向灵光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尾款将按与生产厂家约定的时间结清。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日将加工后的整木制品送至举报人家中,12月5日,当事人安排员工至现场拆除产品包外装,同日,举报人通过产品外包装纸板发现当事人实际提供的整木制品为百诗慕品牌。举报人随后就产品品牌问题与当事人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当事人承认因中意木业产品价格上涨,故更换了生产厂家,但更换生产厂家时没有与举报人沟通。 另查明,为解决整木制品品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通过协商,于2025年1月1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有“乙方提供的整木制品不是由湖州中意木业有限公司厂家生产的珀森品牌,而是由泰州工厂生产的百诗慕的整木定制产品”“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供货品牌和材质,与合同约定的品牌不符”等内容。同时,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终止2024年5月11日签订的供货及施工合同。二、乙方向甲方返还货款10万元,另外,乙方另行补偿甲方损失费5万元,二项合计人民币15万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3-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三、乙方将甲方处的百诗慕的整木定制产品自行取走搬回”等内容,但当事人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协议义务。 2025年3月3日,我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整定制合同,当事人退还举报人全部已付货款10万元,并另行赔偿5万元。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19日先后向举报人共计付款15万元,履行了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因当事人已向举报人退还全部已付货款,故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无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8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800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