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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伟东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2MA17ACG20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集安市黎明街212号(商贸街西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5〕050号
经查实,2025年5月16日,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向投诉人销售了阿托伐他汀钙片5盒,批号8195863;达格列净片5盒,批号2411A63(2盒)、2411A48(2盒)、2409B32(1盒),未审核或开具电子处方,上述两种药品是刘伟东从长春某零售药店购买,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购进5盒,每盒售价38元;达格列净片购进5盒,每盒售价55元,货值金额共计465元。
经查实,2025年5月16日,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向投诉人销售了阿托伐他汀钙片5盒,批号8195863;达格列净片5盒,批号2411A63(2盒)、2411A48(2盒)、2409B32(1盒)未审核或开具电子处方,上述两种药品是药店法定代表人刘伟东从长春某零售药店购买,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购进5盒,每盒售价38元;达格列净片购进5盒,每盒售价55元,货值金额共计465元。 本局认为,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2025年8月12日,我局依法向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询问工作,涉案药品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的,按五万元计算。 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五条规定,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倍数或者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 对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465.00元; 3、并处100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0
2
集市监处罚〔2024〕026号
经查实,2024年3月19日检查发现的,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所售的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9盒,批号分别为8145727(2盒)、8156355(2盒)、8156361(2盒)、8141469(1盒)、8154845(1盒)、8157521(1盒),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药品购进9盒,每盒售价3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270元。
经查实,2024年3月19日检查发现的,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所售的阿托伐他汀钙片9盒,批号8145727(2盒)、8156355(2盒)、8156361(2盒)、8141469(1盒)、8154845(1盒)、8157521(1盒),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药品购进9盒,每盒售价3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270元。 本局认为,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6日,我局依法向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询问工作,涉案药品数量少且未销售,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的,按五万元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第五条规定,适用减轻处罚的,不能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罚款倍数或者金额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 对集安市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9盒,批号8145727的2盒、8156355的2盒、8156361的2盒、8141469的1盒、8154845的1盒、8157521的1盒); 3、并处1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270元,按5万元计算的二倍10万元×10%=1万元)。
10000.00元
集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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