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区同享福对夹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秀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04MACEDF4848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铁东街道松二路东帝景华苑小区(北区)27-1-1-103商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松市监处罚〔2024〕15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向投诉举报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红苹果”饮料1盒(生产日期:2023年2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3元/盒。因当事人非电脑结算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确认同批次的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本案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
2024年5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赤松市监罚告〔2024〕152号),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至案发,本局未接到因食用涉案食品而引发的身体不适及食品安全类事故举报,执法人员认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之规定,执法人员认定本案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整(¥3.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