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新军 | 注册资本:27181.751753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204769879851M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西路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10
(2023)苏1204破申2号
申请破产清算
江苏九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2
2022-10-25
(2022)苏0682民初80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丁**
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3
2022-10-25
(2022)苏0682民初80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丁**
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4
2020-09-22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
张**,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青岛德地得农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平度市人民法院
5
2020-01-17
(2019)苏0116民初8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王**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22
(2023)黑民终304号
执行异议之诉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汉枫缓释肥料有限公司;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哈尔滨鹏程肥业有限公司;尚志市华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州渤海大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薪铎;黑龙江留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志市聚源农业发展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03-13
(2023)黑民终304号
执行异议之诉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汉枫集团有限公司,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哈尔滨鹏程肥业有限公司,尚志市华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泰州渤海大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黑龙江留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17-10-19
(2017)苏1002民初66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胡*
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徐*,伍**
裁判文书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4
2017-03-23
民间借贷纠纷
胡*
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 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徐*,伍**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5
2016-12-31
(2016)苏0102民初30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
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6
2016-12-29
(2016)黑民初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泰州渤海大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志市华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016-08-02
(2016)苏0102民初字303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珠江路支行
扬州亚联钢管有限公司,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8
2016-04-30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赵**,赵**,营口天成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05
2023-03-20
(2023)苏0682执10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丁权盛、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13
2022-10-27
(2022)苏0682民初80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丁**、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73689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2-18
2020-09-23
(2020)鲁0283民初728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青岛德地得农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31
2022-06-28
(2022)鲁02民申29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张**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17
2022-06-29
(2022)鲁02民申291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王**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7-12
2021-09-24
(2021)鲁02民终898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张**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7-12
2021-09-24
(2021)鲁02民终898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汉枫缓释肥料(江苏)有限公司、王**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06-30
2022-01-27
(2021)鲁0283执5608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葛**等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6-28
2022-04-25
(2021)鲁0283执560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张**等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6-27
2022-06-14
(2022)苏12执异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九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姜市监处罚〔2026〕2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5日生产涉案批次“劲驼”牌掺混肥料(规格型号为40kg/袋),生产数量为1.32吨,生产成本为2075元/吨。2025年4月8日,当事人向滕州市蒋庄丰泰农资服务中心销售涉案批次“劲驼”牌掺混肥料(规格型号为40kg/袋)1.32吨,销售价格为2350元/吨,销售总价为3102元。2025年9月28日,我局收到滕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JDGY70227),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劲驼”牌掺混肥料(规格型号为40kg/袋)中有效磷实测值3.4%,技术要求≥4.5%、总养分实测值37.5%,技术要求≥40%和氯离子实测值33.5%,技术要求≤30%,不符合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相关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案发,当事人于2025年4月5日生产的涉案批次“劲驼”牌掺混肥料(规格型号为40kg/袋)已全部售出。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日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未能成功召回。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是3102元,违法所得363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3元;2、罚款7637元,合计罚没8000元。
7637.00元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2
泰姜市监处罚〔2025〕X00067号
①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生产涉案批次“劲驼”牌掺混肥料(规格型号为25kg/包),生产数量为5吨,生产成本为2400元/吨。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向灵山县现代农资经营部销售涉案批次“劲驼”牌掺混肥料(规格型号为25kg/包)3吨,销售价格为2450元/吨,销售总价为7350元。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向泗洪县青阳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庄稼医院销售涉案批次“劲驼”牌掺混肥料(规格型号为25kg/包)2吨,销售价格为2450元/吨,销售总价为4900元。2025年6月10日,我局收到灵山县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42000111572),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劲驼”牌掺混肥料(规格型号为25kg/包,生产日期:2024年2月27日)磷(P2O5)、钾(K2O)项目不符合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和明示值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案发,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生产的涉案批次“劲驼”牌掺混肥料(规格型号为25kg/包)已全部售出。
②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0日生产“劲驼”牌尿素(规格型号为40kg/袋),生产数量为4吨,生产成本为1820元/吨。2025年2月11日,当事人向惠民县聚丰农资经销部销售涉案批次“劲驼”牌尿素(规格型号为40kg/袋)4吨,销售价格为1860元/吨,销售总价为7440元。2025年6月25日,我局收到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HG-DC-202500032),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劲驼”牌尿素(规格型号为40kg/袋,生产日期:2025年2月10日)缩二脲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T 2440-2017《尿素》及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相关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案发,当事人于2024年2月27日生产的涉案批次“劲驼”牌尿素(规格型号为40kg/袋)已全部售出。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日对涉案两批次产品均进行了召回,未能成功召回。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是19690元,违法所得41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24690元、没收金额为:410元。
24690.00元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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