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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富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棋注册资本:50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689996257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88号凯迪中心6栋24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7
(2026)浙0303民初4323号
合同纠纷
倪**,张**
广富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1
(2025)浙0303民初106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富电梯有限公司
温州市坤源丽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3
2025-12-31
(2025)赣0281民初74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平市人民法院
4
2023-07-19
(2023)苏06民终253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南通华源置业有限公司
广富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1-10
(2022)苏0682民初933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广富电梯有限公司
南通华源置业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6
2022-11-10
(2022)苏0682民初9332号
j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广富电梯有限公司
南通华源置业有限公司
如皋市人民法院
7
2021-05-25
(2020)浙0382民初15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富电梯有限公司
五洲国际(乐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8
2020-05-08
(2020)浙0382民初15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富电梯有限公司
五洲国际(乐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9
2020-04-01
买卖合同纠纷
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临**,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8
2019-03-28
(2018)浙0303执3503号
其它类型纠纷
浙江广富电梯有限公司、浙江玖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4-20
2020-04-02
(2020)川1112民初179号
服务合同纠纷
乐山联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富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06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5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10日负责涉案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每年费用3000元,每年包括半月维保20日、季度维保2次、半年维保1次、年度维保1次,其中半月维保费用95元/次。当事人于2025年6月25日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全程只做了7个维保项目,在未做完全部31项维保项目的情况下便离开,至案发日止也没有再对该电梯进行维保,计违法所得95元。案发当日,设备代码为3120*********8865的电梯里的“电梯维保标志”显示2025年6月25日有维保人员签名记录;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7月8日下午,对涉案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乐市监处罚〔2025〕45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元;2.罚款4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5元;2.罚款45000元。
4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2
三市监处罚﹝2024﹞5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5日,当事人对三门某超市有限公司的1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进行维护保养。<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000.00元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3
东市监处罚〔2023〕1028号
-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40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