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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高作航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9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步荣注册资本:50.53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455X4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高作镇镇东路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邳州交水执﹝2026﹞404号
2026年05月27日19时42分,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邳州连霍高速大桥下游水域发现建湖县高作航运公司(江苏拖356/220KW)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5000.00元
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7
2
扬交水执﹝2026﹞110号
2026年03月22日09时35分,扬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施桥船闸下游P6停泊区水域发现建湖县高作航运公司江苏拖356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规定,具体为2026年03月21日21:52下水出闸后,长期在航道内滞留不出江。
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5000.00元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6
3
邳州交水执﹝2026﹞399号
2026年05月25日12时02分,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邳州连霍高速大桥下游水域发现建湖县高作航运公司(苏盐城拖012/330KW)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5000.00元
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5-25
4
邳州交水执﹝2026﹞170号
2026年03月25日02时20分,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邳州连霍高速大桥下游水域发现建湖县高作航运公司(苏盐城拖012/330KW)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5000.00元
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5
5
镇交水执﹝2026﹞253号
2026年03月22日15时01分,镇江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苏南运河谏壁水域执法检查时,发现建湖县高作航运公司经营的江苏拖356船队拖带的鲁济宁驳11716等九条驳船在苏南运河谏壁水域实际吃水超过2.80米,且未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强行进入苏南运河干线航道。该船队超限进入苏南运河干线航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立案。
罚款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4000.00元
镇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22
6
邳州交水执﹝2025﹞147号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5000.00元
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21
7
海事罚字[2024]06092010261-1-1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泰州海事局
2025-02-11
8
370826202400253
2024年4月23日1时05分,微山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微山县西平镇运河沿岸水域巡查时发现,江苏拖356船舶在西平镇运河沿岸岸线上进行装货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庄健、孙磊向亓为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亓为然自愿放弃。检查中发现:建湖县高作航运公司经营的江苏拖356船舶在西平镇运河沿岸岸线上进行装货作业活动,该作业活动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本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亓为然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对执法检查时的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主要证据有:照片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一份。
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微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23
9
射阳交水简执〔2023〕266
建湖县高作航运公司(苏盐城货211058)船舶涉嫌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案,违反了《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根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建湖县高作航运公司(苏盐城货211058)船舶不能提供本航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凭证案,根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0.00元
射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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