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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剑青注册资本:10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074021576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临沪大道168号4号楼1-2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1
(2022)浙0421民初20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惠圣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2
2022-05-26
(2022)浙0421民初1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泊头市强大粉末冶金厂
嘉善县人民法院
3
2022-05-17
(2022)浙0421民初1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锐(北京)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4
2022-05-11
(2022)浙0421民初13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泊头市强大粉末冶金厂
嘉善县人民法院
5
2022-04-26
(2022)浙0421民初1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锐(北京)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9-14
(2022)浙0421民初20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惠圣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2
2022-06-30
(2022)浙0421民初20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惠圣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嘉善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0
2022-05-16
(2022)浙0421民初12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锐(北京)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善应急罚决〔2025〕第000062号
2025年12月12日,嘉善县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到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台抛光机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6.1.1:“生产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并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可动零部件应配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善应急检记〔2025〕Y13号),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善应急责改〔2025〕Y13号),要求企业于2026年1月12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先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安全管理员吕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1台抛光机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议对嘉善安必兴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处罚档次】一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1台(套)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10000.00元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
2025-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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