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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赛金来珠宝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智海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3MAD82J3C8F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300号103房104房201房301房101房401室501室(自编:五层505B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荔市监处罚〔2024〕727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300号103房104房201房301房101房401室501室(自编:首层1002、1003档)从事珠宝销售经营活动。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18日期间,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未向客户说明的情况下,通过四舍五入多收取3名消费者标价之外的价款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反向抹零”的销售单据、询问笔录、微信收款截图、整改材料等证据证实并确认。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本局于2024年1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荔市监罚告〔2024〕563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补充证据。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主动退还多收取消费者的价款,积极落实整改。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零点贰元(0.2); 2、罚款捌佰元整(800.00)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41号行政复议中心一楼受理窗口,电话:020-8169765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8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