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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满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乔丹丹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3MAC1J1R91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达连河镇三街(气化厂商业街东段北侧5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4〕10015号
经查,依兰县满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2024年4月17日依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法定代表人李春承认于2024年4月16日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阿胶,其妻子唐贺,是该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又是销售人员,现场及调查询问得知,是由依兰县满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唐贺购进的,并且唐贺叙述“没有了,这个阿胶就是我销售,卖给他的。”,“大概2022年7月份购买的。”,“我买给我家孩子吃的。”,“具体位置在哈尔滨肿瘤医院附近药店买的,时间太长记不清楚店名了,没有什么票据,购进票据也没有了,时间长没有了,也没有要票据,销售也没有记录,也没有开具小票(销售票据),没有这个药的电子记录,购进也没有,销售也没有。”,“买了250克/板,2板/盒,1450购买的这个阿胶,买了2盒1000克”,“提供不了,实在没有办法提供,购买时是给我家孩子吃,这个两板是吃剩下的,第一次来买,没有卖,第二次来了,顾客向我询问商量我,然后我就卖给他了,这个材料实在没法提供。”,“2板阿胶,247克,销售每克3.6元,付我900元,买走了。”。通过调查得知:依兰县满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和质量负责人唐贺均对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阿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主动承认事实并且提供收款凭证。依兰县满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现场和限期内无法提供超过有效期药品阿胶的供货方资质、购进记录、购进票据,随货同行单等相关有效手续。根据以上所述,该负责人李春无法提供投诉之外的超过有效期药品阿胶的准确销售数量、购进价格、库存等信息,无法认定其他实际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唐贺对事实的交代和认定的投诉举报材料与主动提供的收款凭证,可以认定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阿胶的购进数量为1000克,购进金额为1450元,销售价格是每克3.6元,销售数量247克,销售金额为900元。造成违法所得900元。货值金额3600元未超过1万元。认定,属于依兰县满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事实。 2、询问笔录1份 ,证明 :该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销售 的事实。 3、《营业执照》1份 ,证明:其药店为合法商户。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负责人自然人身份。 5、《药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其为合法企业资质。 6、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来电事项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7、影像资料2份,证明:该公司销售的超过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影像资料。 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在限期内要求负责人提供涉案所需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综上所述,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处罚建议: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100000元。 共计:100900元。
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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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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