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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区正之轩食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长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3MA1BKRUJ8C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工农区13委团结小区E栋综合楼(商服)13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工农市监处罚〔2025〕15号
2024年8月26日,我局对工农区正之轩食品商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未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限期改正。2024年9月2日,我局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逾期不改正,仍然未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经查,当事人由于店里装修将该店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放至店内收银台内,故未悬挂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在2024年8月26日对该店现场检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当事人由于店内未装修完,造成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事实; 2.被委托人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各自的合法身份;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委托权限; 4.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到达工农区正之轩食品商店进行检查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的前后经过及其逾期未改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名确认,能够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处以罚款200元,上缴财政。
200.00元
-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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