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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连江县琼海老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煌注册资本:20.38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26118322365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连江县江南乡龙浦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市监江处罚〔202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12月9日期间,共生产标签含有“特级”字样的番薯露酒10批次合计344箱(每箱6瓶、计2064瓶)。该涉案食品标签另外还标明“净含量:1.45L;生产许可证号:SC11535012200359;产品标准号:GB/T 27588;配料:地瓜酒、水、枸杞、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酒精度8-16%vol;保质期二年;制造商:福建省连江县琼海老酒坊;厂址:福建省连江县江南乡龙浦2号;6930624001364”等内容。 当事人因管理方面问题,其员工误将本应销毁的“特级”番薯露酒食品标签再次投入生产使用,致使当事人又违法生产了标签含有虚假商业宣传内容的涉案食品。另外,因其未按规定履行食品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前述涉案食品被混入其他正常食品流入市场。截止案发止,该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售价:22元/箱,违法经营额7568元。涉案食品标签标明的执行标准是GB/T 27588,该标准未对该食品质量等级作出规定,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涉案食品,其擅自在涉案食品上使用含有“特级”字样的标签,对商品质量作虚假商业宣传,以不正当地扩大市场份额。 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曾因对生产经营的番薯露酒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支付涉案“特级”番薯露酒食品的标签设计、制作费用共计 247.68元。 2025年1月12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当事人共生产“球后”连江露酒978箱(每箱20瓶),“球后”连江露酒标签标示有:产品名称:连江露酒;厂商:福建省连江县琼海老酒坊,生产地址为福建省连江县江南乡龙浦路2号;产品类型:浸提类、植物类;配料:黄酒、水、枸杞;食品添加剂(焦糖色);含糖量≤300g/L;酒精度4-10%vol;产品标准号:GB/T27588;生产许可证号:SC11535012200359;保质期二年等字样,其中“酒精度”未按照该食品所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即GB/T27588)规定进行标注,当事人未按照该标准规定依法组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合计生产经营涉案“球后”连江露酒20批次,数量19560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单(编号:1350122002025103012172421)1份、投诉举报信函(附信封)3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线索等情况;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情况; 3.投诉单和举报信随附的涉案“特级”番薯露酒和“球后”连江露酒照片打印件、购物小票等照片打印件3份(10张图片),证明涉案食品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 4.涉案食品“安凯特级蕃薯露酒生产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安凯特级蕃薯露酒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球后连江露酒产品生产记录(台账)”复印件1份、“球后连江露酒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食品生产销售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情;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郑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郑正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授权委托情况; 8.涉案食品标签设计制作费用收款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支付涉案食品标签宣传费用(广告费)情况。 9.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违法行为。 五、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的番薯露酒的标签上擅自宣传“特级”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生产经营番薯露酒、连江露酒的标签标注的“酒精度”未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即GB/T27588)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后一年内又再次发生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予以从重行政处罚之情形,建议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从重情节C档规定(即广告费用可以计算且合理的,处广告费用4.4倍的罚款)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裁量。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特级”番薯露酒、“球后”连江露酒食品的标签“酒精度”问题违反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目前相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对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1089.79元﹞;
1089.79元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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