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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和茂果蔬食品批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春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6MA14A6UR5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和龙市民悦小区24-1号门市(西山、七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市监处罚〔2025〕14号
经查,2025年6月4日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对和龙市和茂果蔬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抽检,制作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5222406242331255)一份。2025年7月2日,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SPJC20252188)一份,检验报告显示抽检产品“油麦菜”毒死蜱检验数值为0.17mg/kg, 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0.02mg/kg)要求。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油麦菜产品,是于2025年6月4日从延吉市万益市场魏海军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1件,1件是5公斤(10斤),进价为3元/公斤,售价为5.98元/公斤,抽检方以5.98元/公斤的价格买了2.07公斤,其余的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9.9元,违法所得共计29.9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货凭证1张、进货凭证影印件6张。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资质证明、如实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7月4日,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惠监督管理所收到核查处置转办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位于吉林省和龙市民悦小区24-1号门市,经营单位名称为和龙市和茂果蔬食品批发超市,在2025年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其经营的品名为“油麦菜”的产品,毒死蜱检验数值为0.17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0.02mg/kg)要求。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油麦菜产品,是于2025年6月4日从延吉市万益市场魏海军蔬菜店购进的,共购进1件,1件是5公斤(10斤),进价为3元/公斤,售价为5.98元/公斤,抽检方以5.98元/公斤的价格买了2.07公斤,其余的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9.9元,违法所得共计29.9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针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5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市监罚告字〔2025〕14号),告知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油麦菜的毒死蜱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29.9元,处罚款5万元。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食用农产品油麦菜的毒死蜱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只有通过科学检测手段才能发现,单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9.9元。
50000.00元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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