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五洲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磊磊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2692771526W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791号院1栋1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4023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
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因你单位未使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专用包装物盛装,未造成医疗废物渗漏或收集人员伤害等后果,经责令改正后按期整改,应按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进行裁量,综合本案案情,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15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