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习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2MA778HUW9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聚嘉豪庭小区1-112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稽罚(2024)57号
经查,你公司开发的位于温宿县佳木镇供销社原茶畜收购站的“温宿县佳木镇佳和苑商住楼建设项目”,为自然人全明华以你公司的名义挂靠开发的项目,项目宗地面积4309.12平方米,实测总建筑面积6739.65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6185.7平方米,其中住宅28套,商铺45套。该项目为全明华自筹资金建设,建设成本支出由全明华个人支付,未取得成本费用发票,仅有一份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财政收据,全明华及其妻子黄玉玉在项目建成后自行销售,因该项目规模小办不了按揭贷款,多以现金收款方式全款或分期收款销售,购方主要是农民或附近居民,只签订了认购协议,大多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有6套房产因购买方为乡镇公务人员办理了公积金贷款,销售至今仅通过你公司开具了一份房产销售发票,开票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已申报纳税。通过调查取证统计,此项目虽为全明华个人承建,但是取得的土地使用证,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资料均有你公司的落款公章,但是你公司没有履行财务管理制度,任由全明华以个人名义销售房产,收入、成本、费用均不入账核算,也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增值税:你公司2017年签订购房协议书58份,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产已交付入住,公司未进行财务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2023年销售抵账房14套,签订购房协议书14份,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产具备交付条件,未进行财务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62427.39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4-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