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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学文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585902092N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上徐家湾15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6
(2025)甘01民终134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
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3-14
(2025)甘01民终81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
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3-13
(2025)甘01民终81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王**
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11
(2024)甘01民终100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京兰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2-20
(2024)浙0113民初10356号
合同纠纷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6
2022-05-13
(2022)甘71行初35号
征收或者征用房屋
刘**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7
2019-11-07
(2019)甘01民初509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
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29
(2022)甘0102民初1526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恒瑞天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刘**,张**,杨**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
2023-08-17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恒瑞天祥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张**,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6
2025-04-29
(2024)甘01民终100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兰州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4-15
2024-11-15
(2024)甘0102民初174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兰州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74772.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12-14
2024-09-06
(2024)甘0102民初1327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6-11
2023-10-24
(2022)甘0102民初15266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兰州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3-06-27
2023-03-13
(2022)甘0102民初87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甘肃赛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5-20
2020-04-29
(2020)甘0103民初8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与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祁连山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2-27
2019-12-02
(2019)甘01民初509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与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24461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建消罚决字﹝2026﹞第5号
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城关区力行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行为,涉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当事人:甘肃华城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葛学文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路158之3号1102室电话:18919813798你(单位)实施了城关区力行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行为,涉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立案调查。经查明:城关区力行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2018年8月开工,2022年左右竣工,2025年10月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约124000㎡,期间未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三款依送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二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规定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金额人民币二十万元整(200000元)罚款。2026年7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建消罚先告字〔2026〕第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甘肃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关区人民政府或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0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7-13
2
(兰城)五罚决字﹝2025﹞第001号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向你单位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单位拒不履行改正责任而继续施工。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在五泉老街院内南侧毗邻陇海线铁路围墙外侧建设钢筋混凝土结构构筑物。工程于2021年10月开始间断施工,至2024年9月正式复工至今已建成长约260米,宽12至18米不等,一层高6米,二层部分高5米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构筑物,二层层面以上又建设景观设施。本机关又于2025年7月7日再次向你单位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工,你单位仍继续施工。2025年7月21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2025年8月28日对本次行政处罚进行听证,听证会结论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本机关去函兰州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的书面回复、现场检查视频、听证会现场记录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五泉街道办事处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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