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百姓食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雪雪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CA3Q6DX7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和健二街10号147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006号
因当事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05月12日立案调查。2026年4月16日,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对广州百姓食堂有限公司的“上海青”进行抽检,于2026年5月7日出具《检验报告》(№:BYQ26007526)。《检验报告》内容显示:食品名称:“上海青”,检验日期:2026-04-1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11日,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和健二街10号147铺的广州百姓食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BYQ26007526)。经当事人确认,报告所检的食品“上海青”为当事人食堂的食材,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CA3Q6DX7)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01111176711),是一家餐饮企业。当事人从菜贩子叶**处购进上海青20斤(1包),购进价格为20元/包,除抽检的上海青外,其他的已在制作餐食时使用完毕,无库存。当事人以自助餐的形式收费,18元/位,有很多菜品,包含清炒上海青,无法单独计算上海青的销售价格。当事人仅能提供2026年4月15日18:10分当事人厨师李**(已离职)在微信上向叶**(微信名称林峰***)下单和叶**在2026年4月16日07:43分在微信发出的采购送货单,还有当事人2026年4月27日向叶**支付菜品采购货款的记录。因当时联系他的厨师李**已离职,就提供了这些沟通记录,经沟通确认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且不愿配合处理。当事人亦无法提供“叶**”身份证,无法溯源。经查明:当事人在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16期间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海青”因当事人以自助餐的形式收费,无法单独计算上海青的销售价格,故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