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旺角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贺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721MA474EQ30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和乡北王店村九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5〕206号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系漯河泓一食品有限公司派发的福利,当事人未索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未留存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相关许可证明。
除本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的手撕面包13个(零售0.5元/个)、蓝莓流心蛋糕4个(零售1元/个)、千层手撕面包2个(零售2.5元/个)、小帅才软华夫18个(零售0.5元/个)、手撕面包4个(零售0.5元/个)、吐司面包3个(零售0.5元/个)、玉米厚切面包3个(零售1元/个)、Q点蛋糕3个(零售0.5元/个)、Q点蓝莓派4个(零售0.5元/个)外,当事人曾于2025年9月30日销售手撕面包产品2袋(个)(销售时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在产品过期后是否存在其他销售行为,已无法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共计35.5元[(0.5元/个*(13+18+4+3+3+4+2)个+1元/个*(3+4)个+2.5元/个*2个)],违法所得1元。
经责令改正,当事人办理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本局指导与教育,当事人积极进行改正,及时并对超市内待售商品进行了全面排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进货票据凭证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采购食品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进货票据,建议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元;
2.罚款179元。
合计180元,上缴国库。
179.00元
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