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志煌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792292311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泰北路东一巷36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7
(2021)新22民终252号
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1-27
(2020)新2201民初420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
哈密市人民法院
3
2020-11-27
(2020)新2201民初420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4
2020-04-20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
西藏东茂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2
2022-09-20
(2022)新0109执2089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哈密东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1-19
2020-12-22
(2020)新2201民初4206号
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20
2020-06-28
(2020)新4322民初636号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15
2020-05-20
(2020)藏0127民初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西藏东茂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2326.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2-02
2019-11-19
(2019)新2201执2437号
合同无因管理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1-20
2019-11-19
(2019)兵06民终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2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06-15
2017-06-14
(2017)兵06民终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湘泉耐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4-07-14
2014-07-14
(2014)米东民二初字第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乌鲁木齐市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鄯善鑫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71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生产的铸件产品,在产品和包装上无标识,未标明产品名称、合格证明、生产单位厂名厂址。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两次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共委托检验了8种规格型号,均被判定为不合格。分别于2025年11月28日和2026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8种规格型号铸件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X-J-JX04246、2025X-J-JX04245、2025X-J-JS04516、2025X-J-JS04517、2025X-J-JS04518、2025X-J-JS04519、2025X-J-JS04520、2025X-J-JS04521)。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生产奥氏体锰钢铸件17块、奥氏体锰钢铸件17块,是客户作配重板使用,没有生产记录,生产日期无法确定。其余6种规格型号的铸件产品,为2024年3月至2025年10月期间生产,共生产229块,报废18块,成品211块,其中客户定好后退货135块,通用备货件76块,上述不合格铸件均未销售。 当事人生产奥氏体锰钢铸件17块(22公斤/块),销售价88元/块,成本价75元/块;抗磨白口铸铁件17块(37公斤/块),销售价100元/块,成本价88元/块;高锰钢铸件(反击板)27kg的8块,成本价67.5元,销售价74.2元;高锰钢铸件(筛条)7kg的60块,成本价17.5元,销售价19.2元;高锰钢铸件(筛条)7.8kg的41块,生产成本价18元,销售价19.8元;高铬铸件(周护板)4.8kg的53块,成本价27.84元,销售价30.54元;高铬铸件(流导板)11.8kg的41块,成本价68.44元,销售价75.24元;高铬铸件(锤头)8kg的8块,成本价46.4元,销售价51元。 以上8种规格型号铸件共245块,货值金额10864.86元。其中被抽样检验的样品每种规格型号2块,合计16块,剩余229块实施强制措施。以上不合格铸件均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铸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铸件产品229块;2、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2倍的罚款13037.83元。
13037.83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2
乌米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5号
2025年11月9日,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米东区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泰北路东一巷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92292311L,法定代表人:邓志煌,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7年12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X)进行检查时,发现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制模车间室内消火栓无水,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大队填发了乌米消限字〔2025〕第021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元
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米东区大队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