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志煌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792292311L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泰北路东一巷36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7
(2021)新22民终252号
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1-27
(2020)新2201民初420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
哈密市人民法院
3
2020-11-27
(2020)新2201民初4206号
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4
2020-04-20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
西藏东茂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2
2022-09-20
(2022)新0109执2089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哈密东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1-19
2020-12-22
(2020)新2201民初4206号
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20
2020-06-28
(2020)新4322民初636号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15
2020-05-20
(2020)藏0127民初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西藏东茂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2326.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12-02
2019-11-19
(2019)新2201执2437号
合同无因管理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11-20
2019-11-19
(2019)兵06民终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2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7-06-15
2017-06-14
(2017)兵06民终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湘泉耐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4-07-14
2014-07-14
(2014)米东民二初字第3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乌鲁木齐市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鄯善鑫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71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米东)应急罚(2025)执-40号
1.二号车间3号中频炉在生产期间其下方炉底处及北侧地面存在明显积水。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三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的情形。2.一号车间铸造用1号2号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水温水压流量报警装置流量、温度等参数设置错误,监测报警装置未实现分炉监测,监测报警装置功能失效,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3.二号车间铸造用3号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水温水压流量报警装置流量、温度等参数设置错误,监测报警装置功能失效,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和第十四条“根据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以上3项安全事故隐患均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决定给予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5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2
乌米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5号
2025年11月9日,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米东区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泰北路东一巷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92292311L,法定代表人:邓志煌,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7年12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X)进行检查时,发现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制模车间室内消火栓无水,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大队填发了乌米消限字〔2025〕第021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元
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米东区大队
2025-11-13
3
(乌)应急罚(2025)执2-1号
未对乙炔气瓶间内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导致其未正常运行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